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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的研究/黄明丽(8)

【结语】

电子证据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的稳定性要求不能保持一致的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的保守是因为它必须通过其内容和效力的稳定在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树立权威,起到可预期的导向。”然而,法律的保守性并不能成为法律发展的桎梏。故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仍需要我们更深入地探究。


【注释】

[1] 蒋平,杨莉莉.电子证据[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2] 韩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C].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

[3] 吴晓玲.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J].互联网世界,1999,Vol.7。

[4] 董杜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C].中国当代思想宝库,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5]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6] 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4页。

[7]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子证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8]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子证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9]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108页。

[10]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11] 对电子证据来说,既有直接证据如电子聊天记录,也有许多的间接证据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时留下的电子“记录”等。

[12] 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

[14]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248页。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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