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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的合理区间研究/郭俭(3)

(三)司法环境的条件成就

除了上述逻辑上的可能性外,合理区间若想成为事实,其必须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司法环境因素之间相互协调,且处于相对的均衡状态。目前,许多法院人均结案数保持相对稳定,法院宏观管理与法官自我管理趋于良性互动,数值历时性增长放缓与共时性大小互制趋于稳定态势,司法环境已初步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


四、合理区间的设定对象

正如上述,合理区间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体,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可以设定合理区间,要综合考虑以下三项因素。

(一)各项指标的性质

一般来说,根据审判规律及其运行目标,效率指标可设合理区间,而公正和效果指标不能设定合理区间。但是,无论前者,还是后者,也要结合每个指标的内涵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对于后者,受当事人自身认识等因素的重大影响,信访投诉率等指数理想值不可能为零,可设合理区间。

(二)区间设立的初衷

合理区间的设立主要在于通过审判管理服务审判工作可以达到这一区间,维持审判工作的良性走势。所以,可设合理区间的这些指标,其数值的取得应当与法官能动性的发挥有直接、重大的关联性。如果没有这样的关联性,可能合理区间也存在,但审判管理对其发挥作用有限,设定意义不大。

(三)样本数量的大小

只有样本数量大到一定的程度,各项指数才会在宏观上呈现一定的规律性。样本量的大小跟时间的长短和空间的大小相关。比如,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等指标,在业务庭层面上,样本数量不够大,不宜设定合理区间。但是在院级层面上,它们的样本量却足以用来设定合理区间。


五、合理区间的设定方法

(一)设定方法的现实比较

目前,对合理区间的设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性分析。以评估指标的历史数据为基础,根据管理经验大致确定合理区间的位置。另一种是定量分析。将合理区间类似于统计学上的置信区间,完全用置信区间的计算公式来求解。其实,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是一种人文现象,既包含着客观事实,又包括人文价值。如果纯粹视其为自然现象进行定量分析,很难提示其本质。因此,定性与定量分析应当相辅相成。对于历史数据充分的评估指数,以定量分析为主,辅以定性分析。反之,以定性分析为主,辅以定量分析。

(二)合理区间的设定方法

1.定量分析的主要方法。定量分析方法可采取以下两种,一种是传统概率参数估计方法,一种是灰色参数估计方法。前者是根据概率数理统计理论,在一定概率保证下的被估计值所在的置信区间,主要适用于数据样本量大且根据已往经验知道数据样本的分布方式的情形。后者是通过灰色距离测度给出了一个估计值与整个数据样本集在拓扑关系和距离关系上的灰色置信度,并根据灰色置信度确定估计值的灰色置信区间,主要适用于数据样本量小、无法根据以往经验知道数据样本的分布方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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