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混淆与制止不正当竞争/商家泉(8)
(3)、正当使用是对商业标识第一含义的使用,是对一些和商标相同的符号的正当使用,不是对商标的使用,即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未经许可使用的范畴,属于不侵权抗辩,而非侵权例外抗辩。
(4)、专利法与著作权法重点在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有时涉及保护公众利益(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商标法从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出发,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时涉及保护公众利益。(以描述性使用第一含义,排除侵犯商标权)。
六、未盗用商誉的处理----商誉载体未曾被使用
1、以商标为例:商标注册本身不产生商誉,商誉在使用中生成,但商标注册即向相关公众公示:权利人已经或即将使用该标识,他人要承担合理避让的义务,即仅侵犯未使用已注册的商标也须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2、仅使用他人容器,未侵犯他人食物的行为(容器中没有食物),可仅承担清理的义务
即为维权的合理开支。
北京高院2006《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侵权成立,但权利
人从未使用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持续时间、
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范围以及侵权商品的种类等
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相关案例为:薛中鼎与华谊兄弟公司“战国音乐案”。
注:本文根据作者在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沙龙演讲稿整理,其中有部分为冯老师点评观点。
作者单位: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商家泉律师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