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几个理论问题/陈瑞华(11)
很显然,通过对刑事辩护制度运行状况的考察,我们可以将那些带有规律性的理论命题总结出来,从而发展中国刑事诉讼的理论。理论越发达,相应的制度变革就将更为成熟,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错误。当下刑事辩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处的困境,既可以被归因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滞后性,也与刑事辩护理论的不发达、不成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一方面,法学界是需要认真反思并汲取教训的。
注释:
[1]在以往的研究中,笔者曾将“诉讼形态的回归”作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未来的重大改革课题。有关的分析可参见陈瑞华:《通过程序实现法治(代序言)》,载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3]有关审判前程序中的诉讼形态的建构问题,参见前引[1],陈瑞华书,第278页以下。
[4]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参见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40-45页。
[5]关于程序性辩护问题的讨论,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94页以下。
[6]参见李玉萍:《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法学家》2010年第2期,第49-51页。
[7]关于量刑辩护的性质和问题,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8页以下。
[8]有关程序性辩护的性质和法律意义,可参见[美]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出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
作者: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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