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撤销诉讼的性质/马立群(10)
[3]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经历了从实体性公定力到程序性公定力的理论转换,前者是以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原理为基础,而后者强调公定力概念的程序法属性。程序性公定力概念将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因素予以剔除,使撤销程序的排他性成为公定力的实定法基础与核心内涵。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观察,程序公定力的概念较为准确。相关内容参见: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议我国公定力理论的发展进路》,《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4]林三钦:台湾东吴大学《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授课讲义,第3页。
[5]叶百修、吴绮云:《行政撤销诉讼之研究》,司法院印行1990年版,第129页。
[6]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61页。
[7][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8]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8页。
[9]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0][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11]张文郁:《行政诉讼之形成诉讼》,《月旦法学教室》,2009年第1期,第19页。
[1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13]前引[5],叶百修、吴绮云书,第129页。
[14]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15]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5页。
[16]林明昕:《一般形成诉讼—德国行政诉讼法上之争议问题》,《当代公法新论》(下),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8页。
[17]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18]前引[16],林明昕文,第88页。
[19]前引[11],张文郁文,第20页。
[20]马立群:《论行政诉讼标的—以行政撤销诉讼为中心的考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1卷),第106-121页。
[21]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2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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