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撤销诉讼的性质/马立群(7)
此外,行政撤销诉讼大多属于侵权诉讼,通常是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及第三人私法或公法上的权利。从这一角度出发,当事人提起撤销诉讼以排除权利侵害,其实体法依据亦类似于民法上派生于支配权的排除侵害请求权。不同的是,在行政法上,这类排除侵害请求权法律通常规定应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原告主张之诉合法,且其主张撤销行政处分的实体法上请求权依法成立,其诉为有理由,应以判决撤销违法之行政处分。认为行政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实体法上撤销请求权的观点即是从这一角度来论证的,即认为“审查撤销诉讼有无理由的核心部分,是原告主张撤销行政处分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27]
在行政诉诉讼制度中,撤销诉讼是根据法院判决使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诉讼类型,撤销诉讼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形成之诉,即特定形成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提起诉讼,通过法院作成判决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形式。德国学者认为,撤销之诉是“以通过撤销为原告设定负担的行政行为的方式来形成权利”。[28]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撤销诉讼之机能在于消灭行政处分之效力,与私法上之形成诉讼相类似,故认为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原告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或形成要件。[29]探讨原告在行政实体法上权利的意义在于:行政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即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应包含“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原告的权利主张”两个基本的要素。因此,原告的权利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以及哪种权利受到何种程度损害,应为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内容,而非原告起诉时审查的内容。
3.形成理由
“形成理由”是指作为形成权基础的,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行使形成权的条件。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理由的内容大多都是由实体法律直接规定的。通常来讲,相较于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形成诉讼具有个别性。形成诉讼的形成理由,通常由单行法律予以个别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因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而上述撤销要件是否满足,需要根据实体法律要件以及法律事实予以判断。这与民事诉讼法上的形成诉讼相类似。
(三)行政撤销诉讼与判决的形成力
判决的效力,是法律上赋予法院生效判决拘束当事人和其他主体的强制力,其目的旨在确立判决的终局性,从而定纷止争。在行政诉讼中,判决的效力主要包括拘束力、既判力、形成力和执行力四类。形成力是指通过撤销判决使行政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丧失的效力,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形成效力的判决主要包括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在撤销诉讼中,原告胜诉的,即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请求时,此判决为形成判决。原告败诉的,即法院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此判决为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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