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撤销诉讼的性质/马立群(9)
本文认为,基于诉讼经济之考量,并避免裁判结果相互抵触,对于有负担内容的行政行为,原告在提起撤销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诉讼请求。例如,违法吊销营业许可并据此没收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提起撤销诉讼的同时,也可同时提起给付诉讼请求要求其返还所没收的营业执照。回归到行政撤销诉讼判决的形成力,形成之诉其目的和效力旨在形成一定的法律效果,对于形成判决所衍生的给付请求权,属于附随于判决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其并非形成之诉的效果和目的。形成判决的效力并不因随后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是否得到履行而改变。
四、结论与展望
行政诉讼的程序设计对诉讼判决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也决定了诉讼功能发挥作用的空间。目前围绕行政撤销诉讼的“程序同一性”的制度设计,在应对逐渐增多的给付诉讼、确认诉讼以及新型诉讼案件时已显得力不从心。行政诉讼程序结构的单一化,在一定程度导致了程序功能的混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在程序的设计定位上,应由目前的“程序同一性”向“程序差异性”转变。行政撤销诉讼作为诉讼类型的基本形态,其性质属于形成诉讼。行政撤销诉讼,在起诉期间、原告资格判断、举证责任、违法行为的判断基准时、判决形式、判决效力等方面与其他诉讼类型不同。并且,作为审理与裁判对象的诉讼标的也有其差异性。未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并根据不同诉讼类型的结构差异,分设诉讼程序,以程序的精细化与多元化为目标。
在学理研究方面,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若干共享的诉讼规则,因而在该领域的比较研究并不鲜见。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是以给付诉讼为核心的程序构造,而行政诉讼则是以撤销诉讼为核心的程序构造。因此,在对两大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时,不能忽略这一前提问题。对行政撤销诉讼的制度设计,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上形成诉讼的相关法理与程序制度,通过制度比较发现其共同的诉讼机理以及各自的差异性构造。行政撤销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基础制度,在行政诉讼结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撤销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的深入解析,对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体系的完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指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实务界与理论界还需加强交流、共同努力。
注释:
作者简介:马立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2][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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