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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设立时董事制度及其借鉴/赵树文(9)

2.规定设立时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应当规定设立时董事在履行其上述职责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并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的赔偿责任与发起人和股东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连带性质的责任,同样以此增强董事责任制度的威慑力。

(三)关于董事履行职责必要判断标准的构建

关于董事对公司设立时义务的履行是否存在懈怠行为必须有一个相对明晰的判断标准,毕竟单纯的懈怠、故意和重大过失都是非常抽象的标准,特别是董事对现物出资的价值的判断必须与当时的市场状况相结合,这都需要董事根据自身的专业技能以及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作出具体判断。为此,必须建立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

1.应当规定经营判断规则

经营判断规则是美国、日本以及德国等相关国家普遍采用的董事履行义务判断标准,根据《美国公司治理原则》,经营判断规则的核心在于强调董事作出决策时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与该经营判断事项无利害关系;(2)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所掌握的与经营判断相关的信息在当时的情形下是充分的;(3)理性相信该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22]可以将上述三个具体条件作为董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其职务的判断的主观标准,如果董事对其职责的履行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表明其主观上并无懈怠,就不具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

2.应当规定客观判断标准

单独的经营判断规则难以全面地反映设立时董事对其勤勉义务的履行状态,因为经营判断规则只是反映了设立时董事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失,而难以反映那些实际上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高于其职位要求的设立时董事的勤勉义务具体履行状况,因此也需要从客观方面加以规范。“在客观方面应当以普通谨慎的董事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但若有某一董事的经验知识和资格明显高于此种标准的证明时,应当以该董事是否诚实地贡献了其实际拥有的全部能力作为衡量标准。”[23]这种客观的衡量标准在英国被长期采用,该标准能够更加客观地判断董事履行其义务的具体状况,我们在对日本设立时董事制度加以借鉴时也应当规定该客观判断标准以评判设立时董事义务的履行状况。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日本设立时董事制度对加强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监管具有重要作用,而在我国,无论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还是2011年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都没有对此制度或者相类似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为弥补因为放松设立阶段行政管制而产生的设立阶段资本监管弱化的缺漏且更好地推进设立阶段行政管制制度的进一步放松,有必要对日本设立时董事责任制度进行科学的借鉴,使其更好地融入我国的公司法体系当中,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设立阶段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监管,更好地推进董事在设立阶段勤勉义务的履行,更好地推进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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