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简介/黄丹翔(4)
(三)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后赡养费的给付及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负担等方面均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赡养费的给付为例。在一方提出申请后,法官需针对具体个案的情况中,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参照双方当事人现在及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情况、诉讼行为及意愿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要求相对方支付赡养费及具体支付的金额。同时,在支付方式(定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是否提供保证等问题上,法官均有裁量权。
相较于其他与财产相关的问题,家事诉讼法在多数问题上并未予以定型化、划一化的规定。之所以立法上多采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因为家事纠纷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密切相关,受到个人情感、生活环境、社会伦理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法官除了遵循法定的家事诉讼规则外,还应参照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教育程度、生活情形、当事人意愿及态度等,针对具体个案情况进行最适当的裁判。一旦法律通过事先格式化的规定,要求法官在不同的案件中僵硬的适用固定化的标准,则不利于其真正发挥司法的救济功能。其实质是以形式上的正义掩盖实质上的非正义。正如尼古拉斯大法官(Lord Nicholls)所言:“法官必须充分地意识到,不同的案件牵涉的是不同的家庭……法官应在法条的指引下,于个案中综合夫妻双方的所有情况进行考虑,谨慎地行使裁量权,做出公正的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不能仅以文本上的法律为限,关键是要意识到法律所涉及的利益和目的,在公正的天平上对它们进行衡量。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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