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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的转换配置/李战(5)

   可见,在医疗卫生领域正义与自由的关系是相容相通的,证明责任的转换倒置既不是一味地从患者的角度考虑,也反对不考虑患者利益放纵医方借科学研究的外衣损害患者的权益。通过证明责任的转换倒置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卫生领域实现正义与自由的价值要求,在保证医方正常的医疗行为体现正义与自由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11]

  三、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转换配置的适用

  为了体现正义的价值观念,医疗侵权证明责任自然应保护患者的利益,但作为体现自由价值理念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应该从医学科学的特点出发,站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度,确立一个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利的平衡点。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配置规则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为了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医事法律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应采用证明责任转换的倒置规则,在真伪不明情况下按“高度概然性”分配证明责任。

  (一)实行医疗损害证明责任转换倒置规则

  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加重医方的举证责任,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过错推定是在认定院方对于患者一方的损害存在初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双重推定院方有过错,导致院方的举证责任过重,尤其是现代医学科学知识还无法解释医疗损害结果,在已证明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还要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有违正义与自由的原则。但也不能完全忽视弱势群体的患者一方的权益,而应限制证明责任的完全倒置,就诊疗过失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的转换倒置,由医疗机构就过失和因果关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而患方也应就因果关系负一般的举证责任,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更符合正义与自由的价值要求。

  在诉讼中认定医疗侵权损害因果关系要件可以适用但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而是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12]在医疗过失侵权纠纷中,只要求医疗机构就过失要件承担因果关系转移后的举证责任,而不必承担完全的证明倒置责任,作为原告的患者方必须承担提起诉讼所必需的因果关系证据材料患者一方不能就因果关系存在的事实毫无根据,而由医疗机构承担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直接由法官推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举证责任的转换,是由原告先举证证明医疗损害事实存在的原因,之后仍然不能确定过失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由医疗机构进一步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证明责任转换的决定权应该授予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明的困难程度,适当减轻患者就因果关系举证的责任。患方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使法官形成医疗违法行为与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可能性的确信,或者较大可能性的确信,原告的的证明任务即告完成。判断因果关系可能性的标准是一般社会经验知识,基于健全公民经验上的直观判断,而不是医学科学知识层面的证明标准。这是因为如果把客观证明责任完全分配给患者方承担,反而让医疗机构承担局部的轻微举证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势必造成弱势的患者方更大的利益损失,而从长期的医学科学发展来看,即使医方会较少地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但在宽松的医疗环境下也一定会惰于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在探索医学科学未知领域的道路上放慢脚步。在医疗卫生实践领域医学和法律会产生碰撞,如果把自然科学置于社会科学之上,或者以社会科学的标准界定自然科学行为,两者都必然导致事实真相认识上的偏差。[13]但是也一定要对弱者给予充分保护,如果无辜的受害人不能得到救济,社会正义则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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