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后送达制度的理解适用与完善/张美玉(4)
(1)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该送达方式能否使用需经当事人同意,但对于当事人同意的确认形式,是单独采用同意电子送达确认单的形式还是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直接增加电子送达的选项,抑或其他方式,法条并未释明,须待司法解释及各地实施细则的出台。
(2)电子送达排除适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情形。
除裁判文书外其他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
电子送达的只是数字信号,目前只适宜送达一般诉讼文书,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做出的终局结论。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且一般需要长期保存,有些在执行阶段仍需要出示,一般不宜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
另外,电子送达存在不稳定和可篡改的危险,也是电子送达排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考量。信息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硬件设备、服务器运行、病毒侵扰等,在传输中文书可能会受到破坏、内容会被更改或并未到达受送达人信息系统中。
(3)送达时间的确认。新民诉法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送达时间的确认,需运用技术手段予以固定。
(4)保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送达证据,即电子送达“回证”问题。如何确定受送达人已经收悉传真、邮件。新的送达手段的运用,提高了送达效率,但同时送达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做到受送达人“确已收悉”,这个“回证”需要予以保存,便于日后查阅使用。
(5)电子送达的适用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性。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科技产品运用水平差异很大,有些地区当事人熟悉电子信息设备的应用和操作,而有些落后地区的当事人不具备电子送达的条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因地制宜、有的放矢。
(6)电子送达在应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电子送达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低成本、高效率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电子邮件送达借助于网络,但网络存在安全风险,电子邮件送达在技术上隐藏着极大的不安全性,如黑客能够非法侵入电子信箱,篡改、伪造法律文书,将给法院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审理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适用电子送达,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一定的技术保障。
三、适用新法基础上,关于完善民事送达的一些思考与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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