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后送达制度的理解适用与完善/张美玉(5)
民诉法的这次修改,对于缓解“送达难”问题有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新民诉法,完善基层送达,是当前法院送达工作的一个重点。如何把握立法精神,在正确适用新民诉法的基础上,慎重合理选用送达方式,多层面完善民事送达制度,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
完善的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民诉法对于送达条文的修改,完善了送达制度,意义非凡。在此,结合司法实践,对于进一步完善送达制度,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与构想:
1、关于留置送达
民诉法放宽了留置送达的条件,从司法实践角度,在理解与适用的同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一:适当扩大留置送达对象(代收文书也可适用)
可以扩大“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到同社区、村居的父母、兄弟姐妹。当事人父母、兄弟姐妹与当事人多数同居一社区或村居,能够及时联系当事人,便于转达法律文书。即便当事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外出务工或在外经营,其同村居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般与当事人保持联系,也能转达诉讼文书。
建议二:适当考虑增加留置地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事人的活动范围日益广泛,仅依靠住所地进行留置送达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变化。笔者建议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扩大适用到普通程序,即在普通程序中,留置送达的场所包括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法人的营业场所。
2、关于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体现了当事人对于送达方式的选择权。在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笔者有如下建议:
建议一:完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设置专门的文书送达程序软件系统,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可以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如法院承办人将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后,该程序附带收到自动回复功能,以证明“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并打印该回复信息进行存档。
建议二: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送达方式选择项。电子送达的适用是因地制宜的。基层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选择权如何明示和固定,笔者认为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送达方式的选择项,在当事人填写中自由选择送达方式。
建议三:增加电子公告送达。诉讼活动科技化是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日常生活中,手机、电脑的广泛普及,看报纸的人越来越少,网民越来越多,以往实践中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进行送达的效果并不理想。对此,笔者建议可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以向社会公众发布电子数据的形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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