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女权主义法学/洪雅琴(5)
4、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
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是随着西方国家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的进程中出现的女权主义理论新流派。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强调语言的重要性,非常重视法律语言的建构作用,认为人的经验离不开语言, 主张用女性的话语创建女性文化,争取和掌握女性的话语权,成为女性话语实践中的话语主体,彻底改变二元式的分离主义。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倾向于虚无主义,认为女性的范畴是一个虚构的、无法确定的本体,在社会结构中没有所谓实质的女性,也没有所谓女性的观点,也许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对所有女性有利的变化或目标。
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认为,自由女权主义法学看似是对所有女性具有普适性的理论,但是实际上它只反映了有特权的白人女性的利益,而将其他大多数女性的利益排除在外,忽视了种族和阶级等因素。在激进女权主义法学中发展起来的黑人女权主义法学和第三世界女权主义法学,也按同样的方法宣称,激进女权主义法学也只能代表少数上层。因此,任何类概念都代表不了个体,都可能把弱势群体边缘化。
四、仅就法律与性别之间的关系来分析两性地位的差异
分析女性的社会地位为何低于男性的问题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如性别、种族、阶级等,要确定其中某一种因素到底起到多大的作用难以获得具体的实际证明。因此,以下仅单纯地就法律与性别之间的关系来分析两性地位的差异。
性别分为生物性别和社会性别。生物性别是由自然因素造就的;社会性别是由社会因素造就的。男性和女性在生物性别上存在天然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直接且重大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基于生物性别的天然差异而产生的社会概念以及社会权力的分配,才真正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人在出生时,他/她的生物性别已经确定了,无论后天如何培养,非经现代医学手段,他/她的生物性别一般不会有所改变的。但刚出生的他/她并不知道自己的生物性别,人们将他/她当做男性来培育,那他/她就显现出更多的男性气质,反之,人们将他/她当做女性来培育,那他/她就自然显现出更多的女性气质。所以,波伏娃认为:“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 【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社会性别不是生理性别的必然结果,社会性别是社会建构的人工制品,是社会对男女的性别期待和性别角色的扮演。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运用解构主义揭示现代法学维护男性的利益和价值,无视女性的不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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