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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刘恒(7)

由于我国目前内外资企业事实上存在的“体制差”和“政策差”,其后果是在我国某些产业部门的产品生产销售领域,出现了外资居于控制地位甚至形成垄断的现象,如计算机产业、小轿车市场和电子通讯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5年底,在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中,被外商控股的已有10家,全国医药行业最大的13 家外商投资企业中有7家已被外商控股的达51%以上,另外还有5家被控股达50%。 种种迹象表明,外资通过控股某一行业进而实现其行业垄断,这已成为外商来华投资的重大策略之一,并且由于在外资实践中因行业特许权的出让,也会形成某些行业被外资垄断的局面,并且这种外资垄断的情形在今后的几年里还有可能继续加剧。(注:数据资料来源:胡舒立《中策现象:关于“引资改造”的解析与思考》,《改革》,1994年第3期)

为了有效地规制外资并购行为以及反对已现实存在的经济性垄断,应当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来限制和阻止垄断的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垄断法的框架体系,其内容应包括:①垄断控制制度;②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阻却制度;③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规制;④不公正交易方法与歧视规制;此外,外资并购国企时,还会使用商业贿赂、非法融资、欺诈舞弊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此,我们应当完善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统一的竞争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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