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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申磊(5)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表面上看这个处罚已经够重了,能够对挪用公款巨大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但是本文作者认为,这个处罚不够重而且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

  1、挪用巨额公款往往具有隐蔽性,本单位的监督非常有限

  挪用公款往往不改变账本,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非本单位的领导或者核查人员一般很难发现。如果挪用人是主要领导或者势力很大的话,在本单位有很大的影响力,核查人员又没有侦查权,不能判定挪用人是否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经营活动,只能认定其违纪,如果这时贸然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话,哪怕是挪用人挪用了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公款,只要挪用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只能作为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处理,不足以威胁该挪用人的领导地位或者势力,那么这时对核查人员相当不利。因此相当多的核查人员在这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睁一只眼是指超过三个月就可能向检察机关举报,闭一只眼是指在三个月内当做不知道。因此本单位的监督非常有限,根本不足以威慑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

  2、挪用人往往具有侥幸心理,挪用巨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很多领导干部利用本单位的监督非常有限这种特点,在看到经营活动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毫无忌惮地挪用公款数百万甚至上亿元公款从事经营活动,而对经营活动可能带来巨额亏损存在侥幸心理,后来却因为这种侥幸损失惨重,最终被认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虽然挪用人被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国家的巨额公款却永远追不回来了。

  (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不论时间长短,也应该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那么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的公款使用权和所有权呢?本文作者认为应在现行《刑法》中补充这一款:“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论时间长短,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的时间本身是个难以确定的问题

  挪用公款是个隐蔽性很强的行为,由于在账册等地方没有记载,挪用公款的具体时间很难确认。一般的挪用公款的时间是以发现时为准,当然能够证实具体的挪用时间的除外。

  2、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与挪用公款时间的长短没有必然的联系,只与挪用数额的大小有关

  如果不区分挪用公款数额是巨大还是较大,一味地要求挪用时间需要满3个月,不仅制裁不了巨额挪用的行为,而且还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是用来制裁社会危害性大、其他法律不足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我们应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是否对其实施刑事制裁。举个例子说明,如果挪用人挪用三万元公款经过三个月未还的危害性和挪用人挪用数百万公款甚至上亿元公款经过一天甚至几小时的危害性相比,很明显前者的危害性远不及后者,因此,本人认为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与挪用公款时间的长短没有必然的联系,只与挪用数额的大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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