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诽谤罪司法实践认定的问题分析/文璞(6)
结语
《解释》为诽谤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在行为对象、捏造与散布行为的性质、散布行为的效果和后果、公众人物与一般民众、公益与私益、特殊主体的合法行为等界定和区分上,或未提及,或较模糊,仍需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分析,以期可以为诽谤罪的正确适用提供合理参考,依法打击诽谤犯罪,同时保障公民正当表达自由。
参考文献
1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
2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
3 [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版;
4 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
5 [日]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郑树周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3月版。
6 王宠惠属稿:《中华民国刑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7月版;
7 庄敬华、徐久生著:《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版。
注释
1 参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07页;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821页。
2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版,第152页。
3 [日]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郑树周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3月版,第661页。
4 诽韩案,指1976年10月间,郭寿华在“潮州文献”第二卷第四期发表“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其中指称韩愈于潮州染风流病,后因硫磺中毒而亡,引起韩愈之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不满,随后诉至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郭寿华诽谤已死之人,处罚金三百元。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1——7页。
5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823页。
6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741页。
7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郑树周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3月版,第664页。
8 王宠惠属稿:《中华民国刑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80页。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