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诽谤罪司法实践认定的问题分析/文璞(6)

  结语

  《解释》为诽谤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在行为对象、捏造与散布行为的性质、散布行为的效果和后果、公众人物与一般民众、公益与私益、特殊主体的合法行为等界定和区分上,或未提及,或较模糊,仍需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分析,以期可以为诽谤罪的正确适用提供合理参考,依法打击诽谤犯罪,同时保障公民正当表达自由。

  参考文献

1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

2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

3 [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版;

4 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

5  [日]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郑树周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3月版。

6 王宠惠属稿:《中华民国刑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7月版;

7 庄敬华、徐久生著:《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版。

  注释

1 参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07页;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821页。

2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版,第152页。

3 [日]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郑树周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3月版,第661页。

4 诽韩案,指1976年10月间,郭寿华在“潮州文献”第二卷第四期发表“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其中指称韩愈于潮州染风流病,后因硫磺中毒而亡,引起韩愈之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不满,随后诉至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郭寿华诽谤已死之人,处罚金三百元。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1——7页。

5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823页。

6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741页。

7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郑树周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3月版,第664页。

8 王宠惠属稿:《中华民国刑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80页。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