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刑法不能犯之探究/郑军男(10)
[6]参见前引⑶,第87页。
[7][韩]申东云:《关于刑法第27条不能犯的成立经纬》,《首尔大学法学》第41卷4号,第56页。
[8]参见前引⑺,申东云文,第62页。
[9]参见前引⑶,第87页。
[10]针对此“法制司法委员会修正案”及严祥燮议员的解释,首尔大学的申东云教授认为,法制司法委员会修正案的基本方针是为刑法民主化而尽可能的缩小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这点来看,“修正案”关于不能犯的立法规定实际上属于不能犯不处罚的立法例。尽管从条文内容与严祥燮议员的解释来看,乍看相似承认不能犯可罚,但从严祥燮议员强调刑法的补充性这点来看,则意味着只有当具备“危险性”要件时,才处罚不能犯。参见前引⑺,申东云文,第68页。
[11]参见[韩]陈癸镐:《刑法上的不能未遂论》,《社会科学论丛》第12辑,第138页;[韩]金日秀:《不能未遂论》,《法学论集》1985年第23辑,第18页;[韩]千镇豪:《不能未遂犯的危险性判断——以解释上的误区为核心》,《比较刑事法研究》1990年创刊号,第70页;[韩]千镇豪:《刑法典施行半世纪的回顾——未遂犯理论的发展与展望》,《刑事法研究》2002年第18号,第18页。
[12]参见前引⑾,千镇豪文2,第18页。
[13]参见前引⑾,千镇豪文2,第19页。
[14]参见前引⑾,干镇豪文2,第19页。
[15][韩]李在祥:《刑法总论》(第四版),博英社2000年版,第378页。
[16]参见前引⑾,金日秀文,第14页;[韩]金日秀、许辅鹤:《韩国刑法总论》(第11版),博英社2006年版,第524页。
[17]参见前引⑾,金日秀文,第19页。
[18]参见前引⒃,金日秀、许辅鹤书,第524页。
[19]1947年6月30日成立的“法制编纂委员会”起草的最初《刑法要纲》中关于不能犯的解释,恰好说明了这一点。参见本文“二、韩国刑法第27条的立法沿革”部分。
[20]参见[韩]《刑法改正案提案理由书》,载《韩国法务省刑事法改正资料》1992年10月,第41页。
[21]前引⑾,千镇豪文2,第21页;前引⒃,金日秀、许辅鹤书,第525页。
[22]前引⒃,金日秀、许辅鹤书,第526页;[韩]许一泰:《不能未遂犯中的危险性的意义》,《刑事法研究》2000年第13号,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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