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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隐忧/夏寒梅(3)
  刑事和解不仅应关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恢复,也应关注罪犯悔罪、改过的情况。作为刑事司法的一部分,刑事和解制度不可能完全舍弃刑事司法机制的这一基本功能。刑事和解制度不仅要努力恢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且也要努力使得加害人建立起对社会不特定人的互惠关系。虽然从表面上看,刑事和解不同于通常的刑事司法制度之外在于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机制的框架内着重强调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与关系恢复。但就其实质而言,该制度非仅仅是恢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更不是简单的以被害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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