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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几个问题/张航(2)

(2)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使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撤回执行申请的和解协议,若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也不可以根据此协议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多是认定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3)撤回执行申请的范围仅限未执行部分。对于已全案执行到位的案件,因权利已经全部实现,执行案件应作结案处理,申请人不得也不能申请撤回。案件已部分执行的,因为已执行到位的部分系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退还,但不能撤回已通过国家公权实现的利益。


二、人民法院应当对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撤回执行申请的重要前提是权利未得到实现或未全部实现,在此情况下其撤回申请通常都有一定的理由和原因,如果不加以甄别和判断,难免给恶意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撤回执行进行审查处理:

1.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撤回执行申请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回;

3.撤回执行申请必须合法。撤回执行申请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回执行申请必须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提出;

5.撤回执行申请必须由执行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撤回的裁定。


三、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可以中断执行时效

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被依法立案执行后即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一,民事诉讼法已明确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在权利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情况下,仅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属程序性权利的处分,不能认为是放弃了请求法院对其实体权利的保护。

第三,执行实务中,对于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不能执行的案件适用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仍然偏短,而此类案件是引发了“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成为法院执行工作最大“包袱”。债权人明知对方无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也属徒劳,但基于时效规定,只能申请执行。因此应当为此类案件提供较为宽松的环境,保留申请执行的权利,在条件成熟时再执行。

但需要强调,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时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如执行依据尚未生效、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请求执行的内容不合法、不属受案法院管辖等情况,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的,不能认为已经发生了申请执行的事实,当然也就不存在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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