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提单的货物象征性质/王震宇(11)
9 英国法上的"合同相互关系"原则在根本上限制了买方向船方主张这项权利的可能性。(关于"合同相互关系"原则,参见 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4页;另见 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208页。)
10 蔡荫恩:《商事法概要》,三民书局,民国六十九年初版,第三二九页。
11 "提单……但因这种证券的交付与物的交付有相同的效力,所以也兼有物权的有价证券的性质。" (参见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1页)
12 物权变动,就物权主体而言,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显然是物权主体的变更,也即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问题。
13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3页。
14 此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即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等物理上的动产,但依照法定公示方法为登记的情况。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一般指在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中,买卖双方事先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始移转于买受人。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所有权保留。需要说明的是,在国际贸易中,也常常使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方式,只在形式上和分期付款买卖有所区别。
15 观念交付,属于非真正的交付,乃占有的观念的转移,是法律为考虑交易上的便利而采取的变通办法,学说称为"交付之替代"。(参见注13,第210页)
1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17 同前注。
18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8页以下。
19 关于此种物之返还请求权之性质,存有争议。有认为是物上请求权,也有人认为是债权请求权。笔者赞同后者。理由是此请求权之发生系基于合同,类似于租赁物返还请求权。
20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21 同注18,第589页。
22 同注20,第6页。
23 需要说明的是,本部分因为分析的需要,只讨论了理想状态下货物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的情形。事实上,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买卖并非按照这个规则进行,有时提单转移了,而货物的所有权并未随之转移。笔者认为提单的象征性转移货物所有权是源于古老的商业习惯,曾为国际贸易繁荣贡献了巨大的作用,但考虑到现代国际货物买卖风险及不确定性日渐加大的形势,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此项规则应具有一定限制,即货物所有权在卖方意图转让时始得转让。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