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张玉英(7)
注释
[1]参见孙笑侠:《论司法对行政的合理性审查》,载胡建淼主编《公法研究》第一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2页。
[2] [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3]蔡志方著:《行政救济法论》,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50页。
[4]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适用》,三民书局,第533页。
[5]孔繁华:《行政变更判决——以比较法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6年9月第5期,第153页。
[6]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186页。
[7]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64-667页。
[8]参见张尚鶩主编,张树义副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3页。
[9]余凌云:《行政诉讼上的显失公正与变更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49页。
[10]参见余凌云:《行政诉讼上的显失公正与变更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50页。
[11]参见梁凤云著:《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12]参见孙笑侠:《论司法对行政的合理性审查》,载胡建淼主编《公法研究》第一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0-63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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