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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案件上诉率引发的思考/全飞(4)

  (2)造就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行政诉讼由于专业性的限制,必然要建立在高素质的法官的形成以及维系法官队伍良好素质的系统化制度体系较为完善这一前提之上。因此为了确保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应当对其设置较高的职业壁垒,即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和程序进行严格限制。通过严格的专门教育、高难度的司法考试以及较长时间的实践训练来提升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审判业务水平,使法官不仅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更加要具备高尚的品质,了解人情世故, 能够有效地排除和抵制其他因素的干扰,形成国家、社会及民众个人对司法以及法官职业的认同和尊重,从而使司法权威得以确立。同时基于行政审判的专业化思考,对于行政审判人员来说还应当注重稳定性,避免行政审判人员的快速流动。

  (3)加大行政法官的培训力度。司法判断力的提升,是增强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判断力应当以理性为指导,以经验为参照。其强弱与法学知识、法官性格、法官思维、法官能力等方面密切相关。只有在判断力作用下增强案件的准确性,司法公正才可能实现,司法权威才可能确立,而行政法官因为其涉及领域的广泛,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因此更应当注重加强行政法官的司法判断力。通过改革现有的法官培训模式,在法官培训中增加典型案例分析、法律思维训练、心理学、逻辑学、社会学等方面的课程,并针对行政法官的特殊性增加行政法官培训力度,并在培训中增加行政执法观摩、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制定规则等方面的专业化知识,丰富行政法官的知识经验,增强其思维能力。

  (4)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当前行政一审案件收费偏低,与法院较高的诉讼成本明显不相一致,应予以提高。同时,为有效降低上诉率,上诉案件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一审收费标准。

  3、制度配套:多管齐下提升行政相对人满意度

  (1)加大行政诉讼的法制宣传力度。普及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提高公民行政诉讼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审判的外部司法环境。克服公民“官官相护”阴影的影响,实现其从“理治”到“法治”的角色的转换。针对行政机关来说,重点要理顺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问题,让行政机关明白行政诉讼的目的。司法权审查行政权,一是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二是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也是依法治国方针要求。

  (2)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既可以提高行政审判的社会地位、彰显司法权威,又可以深化行政审判的司法宣传力度,最后还可以使行政一把手能及时有效地了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以便能及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更好地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就要取得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把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件数、出庭应诉率作为该行政首长政绩的年终一项考核指标,以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建立与行政机关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联谊制度,协调和搞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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