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黎建新(3)
(3)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色彩
前科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是一个很有力的惩罚,但是对于经过改造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让其继续受到前科的困扰,难免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刑法冷酷无情,产生不正义感,并且因刑法的不人道而对刑法产生排斥和抵触。前科消灭制度传递的是这样一个信息:只要好好改造,就有机会得到前科消灭的机会,重新开始。这无疑潜在地有利于增强国家法律的亲和力和影响力,彰显国家的“宽容”理念。
五、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设想
(1)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为了便于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操作有法可依,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包括出台一系列的前科消灭法和程序法,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内容、时间、范围、方法、提请、监督制约等具体内容,以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操作中的法律空白。
(2)应当有条件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前科消灭
应当明确,对未成年人所进行的犯罪前科消灭并不是绝对的,对未成年人不加以区分对待而一味地进行犯罪前科的消灭是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背道而驰的。前科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影响前科能否消灭的重要条件,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则按时消灭前科;如果表现不良,则应继续保留前科。同时还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合理的考察措施并派专人审查执行刑罚期间未成年人表现,最终裁定是否消灭前科。
(3)应设立起专门的档案机构,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其本意就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在接受了相应的刑罚和悔改后能够无污点地回归社会,不受歧视。因此,设立专门的档案机构,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和未成年人近亲属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另外,销毁要有记录和必要的监督措施,并且不公开进行。
(4)应建立起完善的配套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必须包含一系列详细而完善的配套措施,否则其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而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方面的法律近乎空白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无法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这种配套措施包括应当适时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的与前科消灭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如何与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有机协调等等一系列问题。若要在我国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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