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民事检察的类案监督/饶善南(2)
三、类案监督的操作方式
这里所要说的类案监督操作方式,是指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类案监督的做法,不包括其他的方式。发检察建议书进行类案监督,是目前的主要途径。
(一)逐案列明的方式
逐案列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把存在问题的每个案件都列举出来,其他格式内容与个案监督的检察建议一样,但在阐述中可以插入举例个案问题。这一方式直接明了,也使得比较容易接受。
(二)附件说明的方式
附件说明,就是在检察建议书后面附上每个案件存在的问题或错误之处。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个案较多或需要说明的内容较长的类案监督,用附件说明的方法既可以保留建议书的严谨和醒目,又可以通过附件把问题一一列明。
(三)汇总分析的方式
汇总分析方式就是笼统提出存在问题或错误的某一方面,并以此提出建议,不一一列举个案问题。这一方式一般用于事前就个案问题口头进行过逐案沟通,或是屡屡出现的老问题,无需在检察建议书中将个案一一列举出来。
四、类案监督的存在问题
开展类案监督有其必要性,实践证明这一检察监督方式也是可行的,但也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一)对效果的影响
这里所要说的对效果的影响,是因为个案监督的程序启动比较快,相对比较及时,而类案监督,往往有一个积累过程。采用类案监督的个案,问题的出现不会在同一时间发生,有先有后,要一并以类案监督的方式启动程序,有的案件就有一个时间滞后的问题,因此,在理论上可以认为存在影响监督效果的问题。也由于这一原因,类案监督只适用于一般性的同类错误或问题,对于比较严重的或影响比较大的单一问题,应及时以个案监督的方式提出检察意见,以便尽快纠正。
(二)对结果的评价
类案监督的结果评价问题,由于一份建议涉及多个案件多个问题,这就有个对法院纠正情况的评价和检察机关对内部工作效果的评价。类案监督的一纸建议发出后,往往会出现部分纠正部分没有得到纠正的情况,有的可能大部分得到纠正,有的可能只纠正了一小部分。这不单纯是一般工作评价问题,评价是否得当,会直接影响以后的类案监督效果,因此有必要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使得能不断予以完善。
(三)与法院的配合
检法的相互配合,就整体层面已经是很明确的事情,但在民事检察的类案监督上,把他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是因为目前在这一监督方式上还是容易造成分歧,直接影响到类案监督的最终效果。从追求理想的实际效果来看,也可采用个案监督先行,如果后来发现类似的问题或错误发生的比较多,再以类案监督的方式提出检察意见,这样做效果会好于单一的方法,但看似重复监督,法院往往难以接受,这就主要看配合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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