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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制度的再修订/李浩(10)

  所以在此次修法中,如何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便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从立法本身来说,证人不出庭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并未设定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对不履行义务的证人没有任何制裁措施;二是法律对证人的经济补偿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2.《修改决定》未规定制裁性措施

  在证人制度中缺乏对证人拒不出庭的制裁始于《试行法》。《试行法》虽然也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却并未规定任何制裁性措施,这意味着证人拒不出庭无需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也无任何强制手段来保证证人出庭。《试行法》之所以未对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是由于立法过程中很多人对设置法律后果的可行性存有疑问。“关于如何解决证人不出庭的问题,立法时曾有人提出对证人进行拘传,很多人认为行不通,最后改为‘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出庭作证’。这一规定不够有力,也缺乏规范性。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只好暂作这样的规定。” [32]

  证人作证是法律设定的义务,证人虽然通常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由法院传唤作证的,但证人是为法庭作证而不是为一方当事人作证,证人出庭是公法上的义务。既然是法院的证人、需要承担公法上的义务,那就应当由法院而不是当事人来保证证人出庭。为了保证证人出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规定某些制裁性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各国在规定证人制度时几乎毫无例外地规定制裁性措施,如负担不到庭产生的程序费用、罚款、拘留、拘传, [33]这也说明了制裁性措施不可缺少。

  针对现行法律中制裁性规定的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其起草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建议稿》中建议增加“证人不到庭的制裁”的规定,具体内容是:证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款);证人在受到前罚款处罚后,经再次合法传唤仍然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以三十日以下拘留(第2款);证人经前述处罚后,经再次合法传唤仍然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第3款)。证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决定的执行(第4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主张增设制裁性规定,但人们还是担心即使法律作出了规定,也无助于改变证人普遍不愿出庭的社会现实。如果证人不愿意作证,即便是用拘传的方式强制其到庭也无济于事,证人可以对法庭说,虽然我当时在场,但并没有看清或听清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者告诉法庭已经记不清楚了。而且,当证人们都不出庭时,法院是否会对不出庭的证人真正适用制裁性措施也存在疑问,而假如法院不严格适用制裁性规定,增设制裁性规定的结果只能是损害法律自身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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