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事证据制度的再修订/李浩(18)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宜理解为当事人不赞成鉴定意见,否则只要鉴定意见对其不利,当事人都会提出异议,鉴定人都要出庭接受询问。为了使鉴定人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再出庭以及出庭时能够提出有意义的询问,最好能够要求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说明异议的原因和理由,需要向鉴定人询问的问题,由法院审查后再决定是否通知鉴定人出庭。

  5.新增专家辅助人

  《修改决定》还增加了专家辅助人的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权利(第16条)。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53]早在《证据规定》中就设置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专家辅助人发问,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询问,专家辅助人还可以进行对质(第61条)。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务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在一些涉及复杂的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既使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具有了实质性内容,又帮助法官更为深入和准确地理解那些专门性问题。不过,仅仅采用鉴定、专家辅助人显然是不够的,他们只是向裁判者说明、解释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如果裁判者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完全是门外汉,裁判者依然不能正确地判断这些专门性问题,尤其是在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产生尖锐对立的时候。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解决,引人专家型的陪审员可以有效地增强裁判者判断专门性问题的能力。 [54]

  增加专家辅助人的规定有利也有弊,是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其优点在于可以帮助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其弊端在于:①专家辅助人是由双方当事人聘用的,辅助人实际上是帮助聘请他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一地位决定了他们在法庭上的陈述难免具有党派性,可能选择性地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尽量向法庭陈述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意见;②由于原、被告聘请的专家均从各自当事人的角度提出专家意见,结果是凸显了专家之间的不同意见,反而使裁判者难以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 [55]③增加了诉讼的成本。一方当事人聘请辅助人后,另一方当事人一般也需要聘请自己的辅助人,即使开始时未聘请,法庭也会建议其聘请,否则在诉讼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也无法做到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即使是双方当事人都聘请了辅助人,法院往往还担心两位为了维护各自当事人利益的专家不能客观地、全面地提供专业方面的知识,所以法庭还会再聘请一位专家,作为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专家。 [56]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我国一些法院已采用了这样的做法。 [57]而这样一来,诉讼的费用就会大幅度上升。专家辅助人还会带来新的问题。当事人与专家辅助人实际上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辅助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辅助人的职责,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就会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纠纷在美国已经发生, [58]我国实行辅助人制度后,将来也可能出现这样的纠纷。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