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制度的再修订/李浩(23)
[10]参见《证据规定》第33、34条。
[11]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15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证据规则在传统民事案件中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审判研究》2010年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页141。
[12]这三位教授均是我国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者,江伟教授、杨荣馨教授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卫平教授是会长。
[13]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页232-234。
[14]参见杨荣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与立法意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页140-142。
[15]参见张卫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修订第四稿)》,《民事程序法研究》(第7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47-48。
[16]《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7](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93。
[18]同上注,页193。
[19]张卫平教授也主张对证据失权持宽松态度,只要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属于故意延迟提出的情形,当事人都可以在指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页84。
[21]当然,被告的这一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以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不采纳被告时效抗辩失败后提交的证据。
[2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年11号),第3、第4、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23]在《民诉法意见》和《草案》的第一次审议稿中,均未涉及原件还是复印件的问题,《律师建议稿》提出了这一问题,主张在收据中应当写明收到的证据是否为原件。鉴于原件与复印件在证据效力上的重大差异,写清楚这一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立法机关吸收了律师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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