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事证据制度的再修订/李浩(26)
[49]参见该司法解释的第三章“专业机构的选择与委托”。
[50]魏绍义:“制约鉴定人出庭的因素与对策”,《山东审判》2009年第4期。
[51]法官不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意识不强、对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缺乏保护出庭鉴定人的配套措施都是导致鉴定人出庭率低的因素。参见杜志淳、廖根为:“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完善”,《法学》2011年第7期。
[52]2008年苏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委托鉴定的6009件,其中因案件需要通知鉴定人出庭的仅为86件。参见施晓玲:“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3期。
[53]这类具有专业知识、帮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又被称为专家证人。
[54]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的法院均聘请了专家型的陪审员,专家陪审员在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侵权纠纷等新类型诉讼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55]参见(美)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41。
[56]日本2003年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了专业委员会制度,专业委员会是为法院提供专门知识的说明机构,这与我国法院聘请的专家有相似之处。专业委员会制度被认为是“为了充实和加速那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审理进程而创设的一种‘王牌’制度”。(日)高桥宏志:“日本民事诉讼法2003年之修改”,许可译,《司法改革评论》2007年第1期。
[57]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制度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解释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时,可以依职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法院请的专家,其地位、作用与鉴定人相似,是运用专业知识、专业经验帮助法庭认识和理解专门性问题。对法庭聘请的专家,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回避。
[58]参见徐继军:“国外专家证人制度改革动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诉讼法论丛》第10卷,页443-446。
[59]参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2-72条。
[60]参见《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
[61]参见《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12条;《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62]有些证据保全措施,只有法院才有权采取,如扣押储存证据信息的被申请人的电脑硬盘、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