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论/李选辉(10)
(五)设置科学法律规范启动鼓励消费者与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的监督机制
倘若绝大多数消费者都能主动地起来与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假货泛滥的状况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因此,鼓励消费者与制假、售假者作斗争的法律规范,在对产品质量问题做出特别规定的法律中应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我国鼓励消费者与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的法律规范,规定在《消法》第四十九条中。但是由于这条法律规定的不科学,才使得它在发布、施行后并没有对消费者真正起到鼓励作用。笔者认为知假买假依法索赔,应该得到行政与司法的大力支持,才能更充分发挥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也是设置科学法律规范鼓励消费者参与制假售假行为做斗争的有力途径之一,当务之急是建立有效的科学机制。
1.消法49条规定不符合实际
从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来看,如果经营者出售了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他就至少要依《消法》第49条按该产品价款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从而既惩罚了经营者,也鼓励了消费者向违法的经营者作斗争。但是,做为立法者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即:绝大多数消费者所购买的消费品,价款额度并不是很大。对于价款在万元以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来说,增加赔偿额为该产品价款的一倍,确实是对购买者索赔行为的一种鼓励,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而对于价款在几元、几十元、百元乃至千元以下的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维权则需再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请律师、起诉、开庭、执行等多番周折,才有可能索赔到不过几元、几十元、百元或千元以下的赔偿额。从经济成本考虑,大多数消费者选择的,只能是放弃索取赔偿额的权利。试想:倘若消费者在一定距离之外购买了一件价款为几元钱的假冒伪劣商品,再返回与经营者交涉赔偿几元钱,倒不如认倒霉更为理智;倘若我们买了一件价款为几元、十几元、几十元、几百元甚至几千元以下的假冒伪劣产品,当经营者答应退货退款时,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再通过诉讼追索数额为价款一倍的增加赔偿额。“为一元钱打官司”是特例,也是一种公益诉讼。但我们永远不能指望通过宣传,让绝大多数人都能为几元钱较真提起诉讼,赢了官司输了钱永远是法律不公正、不完善的体现。
2.分析售假利益与惩罚性赔偿
当经营者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价格额度较小时,事先就可预知绝大多数购买者会自认倒霉,多数消费者不会因此要求退货返款并赔偿。当然,在经营者抵赖不过时,退款就是了,其利益远远大于风险;即使知假买假者起诉索赔,增加赔偿的产品价款一倍的额度,比起经营者所售产品赚到的利润额度相比是微乎其微,充其量,经营者不再销售索赔标的假冒产品而改为经营其他假冒伪劣产品罢了,利益仍然大于风险。而其他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不会因为索赔者诉讼多赔了价款一倍的案例中受到较大的警示。在经济活动规律中,人们不会为较小利益付出较大的成本,也不会因较小的风险而放弃对较大利益的追求。《消法》第四十九条是一条违背立法者的初衷意志的规律,没有反映这条规律的客观性而失去了科学性,因此在实践中没有象立法者所预期的那样,使更多的消费者产生鼓励与制假、售假者作斗争和惩戒制假、售假者的深刻功效,而现状仅有的是知假买假法律维权意识较高的部分少数消费者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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