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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强制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王冠华(7)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条文并结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条文规定,归纳起来,征地实施程序主要有如下六个步骤:

(1)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

1)制订。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3)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另外,根据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一)项关于“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规定,“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这一点需要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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