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公信力如何提高/崔文茂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当前,司法公信力要获得提升,当务之急是在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司法运作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权威上重树司法机关和法官形象,在司法腐败的遏制上斩草除根,在司法公正上取信于民。我们只有结合中国实际、创新思维,才能创造一切条件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树立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实现法治国家的价值目标。司法权威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的普遍接受,即取决于司法公信力,而不只是简单的强制力。司法公信力与司法的特点是密切相关的。一般认为,司法的特点有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其次,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再次,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最后,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从上述特点出发,不难定义,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作出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对此的认可度和认同度。从实践来看,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性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会对司法的认可度和认同度越高,司法公信力就越高;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权威性就越高。反之亦然。
因此,探讨司法公信力,必须立足于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分析动摇司法公信力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找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
首先,司法公信力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求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坚持以人为本、确立科学发展观、实行依法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统一,既是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的科学内涵,又是指导现代化建设的系统理论和战略原则。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诚信友爱的社会、安定有序的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开展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遵守法律,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思想基础和政治条件。司法公信力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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