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刘恒(7)
[16] [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才可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笔者认为,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不应理解为一种应然,而必须是一种实然。
[18] 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