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修订版)/邓光达(7)
2、转移登记。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依约付清购房款后,双方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首次房地产转移登记。
在二级市场首次房地产转移登记中,房地产登记机关将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给买方,确认买方的房地产权。
在首次转移登记实务中,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归属的转移亦不记载于房地产证权。
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的法律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由小区全部房屋的所有权人共同共有。
四、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形式和房地产权归属。
1、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形式。
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可以分成二类四种形式:第一类是城市区域或商品房住宅小区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第二类是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场)。
2、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
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多层经营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该类停车位建筑物(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因此,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可以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该类停车场的房地产权利人为持有《房地产证》的当事人。
3、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地面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即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鉴于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住宅小区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所有人共同拥有。
4、住宅小区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面积),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