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医疗侵权行为分类及归责原则/王胜宇(2)
2.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主观上必须具有过失。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违反诊疗常规,过失引起的损害。相较于医疗过错的归责方式,医疗事故的的归责更严格,承担的举证责任更重,这是基于“违法在先”的理论,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仍然不遵守医疗诊疗常规,造成损害后果。
3.医疗产品损害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医疗产品损害是指由于医疗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患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医疗产品致损责任作为产品责任的一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情形属于特殊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侵权行为的分类及归责原则
(一)医疗侵权行为的分类为了改变二元化的医疗损害行为的法律适用的状况,建立统一的一元化结构的医疗侵权损害行为制度,解决法律适用矛盾,缓解医患双方冲突,公平、有效地处理患者利益、医方利益和全体患者利益的平衡,防止防御性医疗行为,调动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了统一归类,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医疗损害行为制度,将医疗侵权行为规定在一部法律规范之中,适用同一的法律标准,并在此基础之上,将医疗侵权行为分为三类:医疗技术损害行为、违反医疗伦理行为和医疗产品损害。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到医疗技术的高度注意医务,过失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医疗伦理是指医疗良知和医疗道德义务,违反医疗伦理的行为即是违反医疗良知和医疗道德义务的行为。违反医疗伦理行为包括违反资讯告知义务的行为、违反知情同意的行为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其中违反资讯告知是医方在进行诊疗活动中未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充分告知和说明,导致没有尽到医疗伦理上的注意义务;违反知情同意是医方在采取相应的诊疗手段或措施时,没有对患者进行告知并取得其同意,而侵害其知情同意权和自我决定权;保密义务是指医方基于特殊的地位,掌握了患者的病情、病史和个人基本信息,对这些信息医方负有保密义务;医疗产品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使用存在缺陷的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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