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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孙文桢(10)
  综上,本文的新私法观在今日中国的现实意义在于,它克服了目前主流观点将私法理解为财产法、平等关系法和任意法的偏狭,从而展示了私法的全貌:私法中既有财产法,也有人法;私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也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35}私法并非只能有任意性规范,而是也可以有强行性规范。一言以蔽之,私法的“私”并不必然意味着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平等,并不必然意味着任意,而是意味着并且只意味着“非国家统治”。显而易见,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有了这种新的私法观,未来的民法典才可能最终被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被弄成“三根棒棒”。{36}
  (二)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
  根据前述新私法观,私法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那么,作为基本私法,民法肯定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于是,我们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民法中不仅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存在着民事权力服从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的民法理论只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谈民事权力服从关系。有学者甚至主张,“权力往往只存在公法之中,在民事主体之间不应存在任何权力”。{37}尽管徐国栋教授在不久前曾撰文论述民事屈从关系,但据笔者所知,其并没有引起学界多大的注意,更谈不上改变目前这种只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无视民事权力服从关系的局面。正因为这种无视,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亲权”才被学界普遍而又牵强附会地界定为“权利和义务”的统称。{38}在代理权的性质问题上,我国民法学者几乎不约而同地主张所谓的“资格说”,而反对“权力说”,其理由竟然是民事主体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权力!事情很明显,如果承认了不平等性质的民事关系,承认了民事权力服从关系,承认了民事权力,我们就可以立刻给出此问题的正确答案。
  近几年来,伴随着日益强劲的民主化潮流,“权力”和“权利”逐渐引起了学者的热切关注。这无疑是件好事。但是,此类热切关注却有着如此的片面性:说到“权利”,往往指民事权利,而忽视政治权利;说到“权力”,往往指国家权力,而根本无视民事权力。{39}于是,学者们眼中只有民事权利,而无民事权力。对亲权、监护权、代理权等货真价实的民事权力,学者们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对其作牵强附会的解释,如前文已经批驳过的学界普遍将亲权界定为“权利和义务”的统称即为适例。
  除了亲权和监护权之外,民事权力常见者主要有四类:其一,社团对社员的民事权力,{40}如股东(大)会对股东的权力;其二,特定情形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权力,如承运人对旅客的权力、学校对学生的权力和医疗方对患者的权力;其三,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民事权力,如雇佣者对受雇者的权力;其四,代理权,即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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