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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孙文桢(13)
  {25}[德]马克思:《致巴·瓦·安年柯夫》,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1页。
  {26}J. L. Cohen and A. Arato,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Mass: The MIT Press,1992, p.ix.
  {2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3页。
  {28}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第3—9页。
  {29}笔者此处所谓“国家统治关系”,系指国家行使其职能时所发生的关系,包括政治镇压关系和社会管理关系。之所以对这两种关系作如此概括,是由国家的阶级统治机器本质所决定的,这两种关系本质上也都是统治关系。当然,笔者的此种概括并不排除将来可能出现的更为合理的概括。
  {30}诚然,计划生育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统治问题,它还涉及其他诸多问题,如人的生育权问题、人格尊严问题以及基本人权问题。此处从经济统治的角度理解计划生育问题,仅仅是理解这个问题的一个角度,并不排除从其他角度理解这个问题。
  {31}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57页。
  {32}前引,第257页。
  {33}徐国栋教授将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间的不平等关系称为“民事屈从关系”。关于徐国栋教授的观点,详见其发表于《东方法学》2010年第3期上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哲学透视——与夫妻关系的比较》和发表于《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上的《论民事屈从关系——以菲尔麦命题为中心》两文。
  {34}崔建远:《民法,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2期,第1页。
  {35}关于对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质疑,除前注徐国栋教授“民事屈从关系”一说可资引证外,还可参见尹田教授发表于《私法》(第8辑第2卷)(2010年4月出版)上的《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检讨和立法表达》一文。
  {36}“三根棒棒”乃徐国栋教授形容我国目前民法粗陋样态时的用语。笔者觉得该用语真实贴切、形象生动,故借用之。
  {37}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5页。
  {38}学界在亲权概念的定义问题上犯了集体性错误。翻开几乎每一本民法学或者亲属法学教材,“亲权”的定义都是这种模式:“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定义颇为牵强附会。既然不承认民事权力而只承认民事权利,那么,这种定义实际上无异于说“生就是死,死就是生”,或者“黑就是白,白就是黑”。这种定义看似辩证深奥,实则逻辑不通,因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权利不可能同时是义务,义务也不可能同时是权利。笔者认为,亲权既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统称,也非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民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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