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孙文桢(14)
{39}关于这种片面性,可参见周安平:《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载《法学》2002年第10期,第15—22页;梁慧星:《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载《时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3—5页;汪渊智:《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期,第61—67页;钱弘道等:《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寻找均衡——第九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东亚行政法学会第七届国际学术大会热点问题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第124—128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江平、郭道晖两位教授认为“权力”中包含着“社会权力”,而郭道晖教授在论及“权利”时,还将其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参见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29—37页;郭道晖:《论公民权与公权利》,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第44—47页。
{40}正如前文所述,当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社团尤其是自愿性社团,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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