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孙文桢(8)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统治”一词意为“依靠权势控制、支配和管理”。{31}简而言之,就是“统率治理”。因此,“统治”一词乃属中性词汇,不含有任何对于统治者的感情评价。同时,“统治”不仅仅包括国家统治,而且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统治,这“其他形式的统治”,常见者如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统治、学校对其学生的统治以及公司对其职工的统治等等。
此种私法公法的区分标准,其突出特点有两个:
第一,此种区分标准科学地反映了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此种区分标准,我们不用费力地去为什么是私关系这个问题寻求答案,不用费力地去给私关系下一个无可挑剔的定义,而是对某个特定的社会,首先注目于其公关系即“国家统治关系”,然后将除公关系之外的全部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和市民社会关系统称为“非国家统治关系”即“私关系”,并进而确定私法概念的内涵界限。从“非国家统治关系”的角度出发而界定私法,其科学性就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者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如同源与流、本与末,是政治国家产生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而不是相反。正如马克思所言:“政治社会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32}
学界在论述私法时,总是只谈私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甚至只谈私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而忽略了私法与家庭的关系,无视亲属法属于私法并且已经回归私法的现实,结果导致了有的结论无法适用于亲属法领域。例如,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一说法自上个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颁行时就开始流行,迄今已经快30年了,但这一说法很难解释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之间这种显而易见的不平等关系,为何竟然能够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由此可见,在论及政治国家的对立面时,如果仅仅考虑到市民社会而忽视了家庭,那么,得出的结论就会片面而不具有科学性。换言之,对于一个特定的社会而言,不是仅仅存在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除此之外,还有家庭。
第二,此种区分标准消除了前述六种学说的所有缺陷。一方面,它既排斥了在私法公法区分标准问题上的形式主义做法,如前文评析过的关系说、主体说、新主体说和性质说,同时也否定了所谓的“折衷说”那种貌似全面辩证实则简单叠加的方法,而采用了实质主义的方法,因为它从实质上探讨问题,从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中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它也消除了目的说无法分清私益和公益的缺陷。此种区分标准合乎今日中国社会的理解力,因为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这样的概念而言,“国家统治关系”和“非国家统治关系”更为民众所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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