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孙文桢(9)
三、私法观念的革命:新的私法观
按照本文前述的私法公法区分标准,私法就是调整非国家统治关系的法律,而“非国家统治关系”的范围则是非常广泛和多样的,它包括了除国家统治关系之外的所有社会关系。这样一来,私法的调整对象就具有了空前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于是,我们就实现了私法观念的革命,从而有了新的私法观。
(一)充实未来的民法典
按照新的私法观,私法不仅可以调整私的财产关系,还完全可以调整其他私关系,如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目前的私法观虽然并不排斥财产关系之外的其他私关系,但它过分置重财产关系而相对轻视其他私关系,重“财产”而轻“人格”,甚至于以“财产”吞没“人格”,这一点却是不争的事实。例如,目前的民事责任理论实际上是以财产性民事责任为对象概括而成,学者们在构建民事责任理论时,大脑里想的其实就只是财产性民事责任,而忽视了甚至无视人格性民事责任。例如,学者们普遍认为法人必须有独立财产,否则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学者们此处所谓“民事责任”指的其实只是财产性民事责任,而丝毫没有意会到即使没有任何财产,法人依然可以承担人格性民事责任,如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从而挽回受害人的尊严。遵循本文的新私法观,我们就不能再如目前这样重“财产”轻“人格”,而应当给予人格、人格权、人格责任等“人格”问题以充分的重视。
按照新的私法观,私法不仅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完全可以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目前的私法观认为私法的调整对象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拒绝承认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可属私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本文的新私法观,既然家庭关系也属于私关系,那么,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可以被私法所调整,而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正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3}此外,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社团和社员的关系以及雇佣者和受雇者之间的关系、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等等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受到相应的私法的调整。
按照新的私法观,私法不仅可以继续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体,而且完全可以因时应势地将新的更多的强行性规范包括进去。此处所谓“强行性规范”,不仅包括如目前《婚姻法》和《物权法》中的那些强行性规范,也包括某些程序性规范。私法中有程序性规定,这并不离经叛道,而且还有许多益处。程序能够决定实体权利的有无,能够使实体权利发生质变,能够增强实体权利的效力。崔建远教授曾专门撰文强调程序机制对于民法的重要性,针对民法长期以来忽视程序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他指出:“由于未充分考虑到程序机制来设计民法制度,结果有的民法制度不合理,有的过于复杂,有的增加了设计难度,有的适用时疑问迭生。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民法必须高度重视程序所起的巨大作用”。{34}因此,我们应当彻底地更新私法观念,在私法中给那些关于权利得丧变更的程序性规定以一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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