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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人骗取其典当物如何定性/涂可丰(2)

  第三种意见虽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亦存在不合理性,主要是没弄清李某的行为本质上侵犯的是典当铺老板对摩托车的占有关系。当金3800元是李某其通过典当这种合法行为而取得的合法财物,不能因为李某后续的诈骗行为而认定当金为诈骗行为指向的对象。第三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都存在相同的弊端,即一刀切的认为只有客观上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才构成犯罪而不论主观目的,不同的是,第三种意见误将当金作为诈骗行为指向的对象。

  但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在定性时有数额限制。根据2011年4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当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若该摩托车的鉴定价格未达到本地区的“数额较大”起点,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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