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管志勇(10)
9、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1年7月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 [2001]51号)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 管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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