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复婚登记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冠华(2)
律师同意否定观点。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应以《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为基本依据,但《婚姻法》第35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条应视为法定的特殊情况或谓之为除外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婚姻法》第35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条并不冲突。换言之,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具备《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事实婚姻的特征,一般应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是因为,这里涉及以前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如果认定该种情形下属于事实婚姻,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就失去了法律意义。依此,律师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不构成事实婚姻,不是夫妻关系,小李主张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同居关系于法有据。
2、该房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宜按共同共有规则或者视为李先生个人财产予以处理
由于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该房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女士主张在继承前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如若张女士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其用与李先生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购置,则该房产应由李先生和张女士共同共有;反之,如果张女士不能证明该房产系其用与李先生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参加房改并购置,或者该房产系李先生用其个人财产参加房改并取得房产证,则应视为李先生个人财产。
同时,由于张女士与李先生不是夫妻关系,故张女士无权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继承规则继承按共同共有情形依照《物权法》规定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后应由李先生所有的该房产部分,或者视为李先生个人财产的该房产。但由于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生活、相互扶养二十余年,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应该分配给张女士适当的遗产。
鉴于张女士年事已高,又无自己亲生子女,与李先生相濡以沫二十余年,不是母亲胜于母亲,律师建议小李从事亲尊老的角度出发,撤销本案起诉,善待张女士并养老送终,其父李先生在天之灵亦可告慰。
作者简介:专职律师,法学博士,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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