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谢佳(4)
于此同时,因为债权相对来说缺乏公示性,第三人一般并不知道债权的存在,所以,如果过失也可成立侵害债权得主观要件,反而会限制行为人的活动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开展。
(三)损害要件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损害为要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受有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若绝无损害亦无赔偿之可言。⑦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因第三人行为而受到影响,即债权未受到任何损害,此时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表现形式是千差万别,但后果是一样的。或是造成对债权的损害;或是使债权消灭或不能实现;或是债权虽能实现,但由于实现困难增加,使实现成本提高;或是债权人应获得的利益未能获得,从而使债权人的满足程度受到影响。
四、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一)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
第三人独自承担其侵害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的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该责任承担类型的特征在于对债权人债权造成的损害,债务人没有过错,过错仅存在于第三人一方。若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同时也给债务人的利益带来了损害,债务人亦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因为第三人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而只能请求第三人负全部侵权责任。此时,由于债务人对损害的发生缺乏主观上的过错,若让其承担责任则显失公平。
(二)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债权人之债权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对于债权人债权的损害,第三人和债务人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向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基础。”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侵害债权人利益。此时的债权人享有两个请求权:一是违约请求权,另一个是侵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做出选择。如果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就应该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但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那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否构成连带责任呢?笔者认为,债务人和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侵权行为和合同行为不同,如果债权人选择债务人承担因其违约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那么就不能再按照侵权行为追究其责任了。
(三)第三人和债务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与此同时,债务人对该侵害债权结果也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只是因为其过错或是过失,而并非故意,则此时债务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只因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只要没有导致债务人彻底违约,而且债务人是因为自身得原因而不能彻底履行债务,那么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害应由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