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谢佳(5)
五、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
(一)正当竞争
第三人侵害债权往往跟商业竞争有关,但如果其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就不构成侵害债权。判断一行为到底是正当竞争还是非正当竞争,可以以现行的《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二)忠告
英国学者salmond对忠告和侵害债权之间的区别作了论述。他说:“引诱违约是惹生违反合同的理由,忠告违约则是指出已经存在的理由。前者成立诉因,后者极可能勿需承担责任。”因此,正如前文中所举实例,医生劝阻其在矿场工作的患病工人停止工作并不构成侵害债权。
(三)职责所在
如果第三人为履行一定职责而劝阻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实施该行为就没有过错。依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2版)》第770条规定,基于法律上或道义上的职责,劝诱他人违反合同,若未使用不正当手段,且系为保护该他人利益着想时,其职责范围内的引诱行为得予免责。
六、结语
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侵害债权的责任制度的产生,拓宽了侵权行为法保障的权益范围,能够更好的顺应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需求。但是目前,依据我国现行法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为填补立法上的缺漏,更加完善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应对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作出更为详细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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