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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银行破产法述评/苏洁澈(12)
  (2)银行破产程序。银行破产程序借鉴了英国的《公司破产法》,并做了相应的修正。而这些修正主要增加了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程序由金融服务局、英格兰银行和国务秘书(Secretary of State)依据一定条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任命清算人,而清算人则将银行存款人账户转移到另一银行或支付存款保险金,并对银行进行清算。申请破产的法律依据如下:银行不能或将无法偿还债务;清算银行符合公共利益;清算银行符合公平原则;不同的机构申请破产应当符合不同的条件,同时相关机构形成相互制约。如金融服务局申请破产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获得英格兰银行同意;银行不能或可能无法偿还债务;清算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启动特殊处置程序的条件;银行有适格的存款人。”法院则对破产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分别做出发布破产令;延期审理和驳回申请的决定。银行破产程序确立了两大目标:保护存款人和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保险限额内的存款人的利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破产程序无论从清算委员会的构成和权限、债权人会议的权限、银行破产替代程序的规定都处处体现了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当清算委员会通过决议认为银行破产的首要目标已经实现时,则破产清算人可以根据普通公司破产程序行使清算人职能。此时,经清算委员会同意,清算人可以根据公司破产法提议银行根据公司破产法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清算人也可以根据《公司破产法》关于管理和解散的规定,让银行进人管理程序和解散程序。此时的管理和解散则适用公司破产法。
  特殊处置程序为银行破产提供了与公司破产不同的思路和框架,立法将保险限额内的存款人利益优先于所有债权人,这直接削弱了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该法在维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试图利用以往行之有效的公司破产程序对银行进行清算。除了银行法关于银行破产的特殊规定,公司破产法的很多条款依然适用于银行破产程序。此种立法模式充分利用了已有的法律资源,维持了法律的相对确定性。将存款人置于优先于所有债权人的位置主要为了维持公众信心,维持金融体系稳定。但是,这种立法和担保法关于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3)银行管理程序。《银行法》规定的银行破产制度对公司破产法的管理制度做了一些重要修正,这主要表现在适用主体、目标以及英格兰银行和债权人大会的权力等方面。
  首先,从适用主体来看,新的银行管理程序适用范围比较小。旧的银行管理程序适用于整个被管理银行。[53]新银行管理程序是“特殊处置程序”的后续程序,相关机构将银行资产或股权转移到私人买家或“搭桥银行”后,“剩余银行”适用新银行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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