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银行破产法述评/苏洁澈(13)
其次,新银行管理程序的目标与一般管理程序有着显著差异。新银行管理程序并非为了拯救问题银行,而是将支持“私人买家”和“搭桥银行”作为银行管理程序的首要目标。当英格兰银行发布决议表明银行管理的首要目标已经实现时,则将“普通管理”作为次要目标。“普通管理”为了拯救被转移银行的剩余部分,维护“剩余银行”的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再次,英格兰银行在银行管理程序中发挥着控制性作用。只有英格兰银行才能向法院申请银行管理令,而法院则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必须与英格兰银行密切合作,并与其签订协议,确保“剩余银行”的业务或服务为“私人买家”或者“搭桥银行”提供服务。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督管理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并全程参与管理程序;在英格兰发布管理首要目标已实现的决议前,英格兰银行取代债权人委员会的一切权利和功能。
最后,只有在银行管理的首要目标实现之后,债权人委员会和管理人才能行使普通管理所赋予的权力。此时,管理人可以提议“剩余银行”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程序或“剩余银行”进人解散程序,两个程序都适用公司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此阶段,债权人会议才能发挥相应作用,但对于一个破产银行而言,此时已经基本上不可能有多余的资产可供债权人分配了。两个程序对于保护债权人和拯救“剩余银行”来说基本上已经没有意义,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3.英国特殊银行破产制度之评价
“北岩银行”和“宾利银行”破产案中,政府根据“特殊处置程序”对两个银行进行了国有化,对于避免金融体系崩溃有重要意义。英国特殊破产体系由于产生时间较短,只适用过两个银行,目前仍然难以判断这一制度对英国银行业的长期影响和效果。通过分析其立法阶段的博弈则很难作出乐观的判断。
首先,各个阶段的发起标准过于弹性。立法使用弹性标准(公共利益)赋予相关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期能够对银行进行早期处置。弹性的标准基于相关机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假设,而忽视了其机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潜在冲突。弹性的发起标准认为相关机构有足够能力早期发现银行问题。如前所述,早期干预措施主要在于监管机构是否能够运用有效指标早期探测银行风险,而特殊发起标准对相关机构的监管能力提升并无实质性帮助。
其次,政治博弈而非经济效率最终导致了英国银行特殊破产制度的诞生,使得这一制度并非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经济有效性。该制度将不同的处置选择赋予不同的国家机关,一方面出于分权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机构政治博弈的结果。英格兰银行负责宏观经济稳定,而财政部则负责对银行解决方案提供资金支持,因此,金融服务局无法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样将处置的所有权力完全掌握于手中。此次金融危机提升了财政部在银行破产中的角色,此前财政部没有权限对银行业进行干预,而金融危机时,财政部为银行国有化提供了资金,法律则赋予其将银行国有化的权限。而财政部介人银行破产程序将可能使该程序屈服于政治压力,而非出于长期的经济效率。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