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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银行破产法述评/苏洁澈(18)
  结语
  银行特殊破产制度的有效性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银行破产原因、监管文化、监管体系、银行业结构、司法传统以及对银行破产的态度。银行破产的原因主要有市场竞争、经济周期性波动、欺诈、监管失灵等。[58]实证分析表明,只有少数银行因欺诈而破产,许多银行是由于经济周期性调整和趋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破产,特殊破产制度在那些银行业发生欺诈事件较多的国家更容易成功。
  监管文化与破产文化也是影响银行特殊破产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性要素。在有着严厉的监管文化的国家,特殊破产制度更容易成功。而在不同的破产文化中,银行特殊破产制度与债权人保护型的破产文化更为适应;而公司破产制度更适合债务人保护型的破产文化。由于欧洲国家较之美国更注重对债务人的保护,故而在欧洲许多国家坚持公司破产规则来处置问题银行。
  我国应当根据银行业结构、监管体系、破产原因和破产文化合理设计我国的《银行破产条例》。考虑到银行特殊破产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因素,我国应当采用普通和特殊制度并举的方式。在“早期干预阶段”实行特殊干预制度,而当进入重整和清算阶段时,则实行普通公司破产模式。笔者认为,“早期干预”阶段下的特殊处置程序已经足以应对我国将来可能发生的银行破产风险。因此,当进入重整和清算程序时,根据银行破产的特性,只要对公司破产规则做相应的修正即可。但无论何种制度,都应当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约束参与方和制定相应的处置程序。



注释:
[1]IMF的研究表明,实行普通银行破产制度的国家通常会对其公司破产法做出一定的修正以处置问题银行。IMF, An Overview of the Legal, Institution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Bank Insolvency (2009),p.18,http://www.imf.org/extemal/np/pp/eng/2009/041709. pdf,访问时间:2013年3月6日。
[2]2008年危机前,英、法、德实行普通银行破产制度,美国、日本、加拿大、奥地利、卢森堡、荷兰、瑞士等国实行银行特殊破产制度。
[3]英国2009年通过的《银行法》制定了银行特殊破产制度,爱尔兰2011年的《金融机构紧急稳定法》也引入了银行特殊破产制度。德国虽然没有引入银行特殊破产制度,其2008年通过的《金融市场稳定法》为银行规定了一些特殊处置规则。
[4]本文对“银行破产”采用广义理解,包括处置问题银行的体系如早期干预、银行管理、接管和清算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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