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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银行破产法述评/苏洁澈(8)
  美国经历了大量银行破产,其特殊破产制度成为许多国家的范本,其实施效果对其他国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及时干预制度
  美国的银行破产制度体现了高度集权的特征,其将处置银行的所有权限集中到单一机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该公司集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接管人、管理人和清算人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其角色主要体现在“及时干预制度”(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之中。
  及时干预制度,是指监管机构根据银行的资本弱化程度,对其施加日趋严厉的干预以保护存款保险金的一种制度。[35]《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规定,监管机构将银行归为下列五类:资本状况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严重不足和资本极端不足。在进行资本分类时,监管机构享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发现银行处于“不安全或不稳健状态”,或进行了“不安全或不稳健的活动”,则可以对资本进行重新分类。一般而言,资本良好的银行可被划分资本充足,依此类推。立法没有对“不安全或不稳健”进行界定,这种立法的故意模糊是为了便利监管机构进行早期干预,但却赋予监管机构几乎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值得肯定的是,这一制度解决了“监管姑息”问题,让监管机构有更强的动机对问题银行进行干预,对保护存款保险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及时干预制度要求监管机构为“资本不足”这一类以下的银行实行严厉的干预性措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中规定,所有银行不得进行资本分配或支付高管薪酬,如果该笔支付将使银行变得资本不足。该项规定为了避免银行通过分红或支付高管薪酬而变相抽逃资本。监管机构必须对资本不足的银行进行严密监控,要求其在45日内制定可接受的“资本恢复方案”;银行提交计划后60日内实施该方案;联邦监管机构监督“资本恢复方案”的实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出售股权进行增资、限制与关联企业的交易、限制资产扩张、限制利率、开除银行高层、限制高级职员的奖金和工资、要求对银行可能产生风险的附属企业或母公司进行剥离。如有必要,监管机构可以同时实施上述措施。对归类为“资本极端不足”的银行,监管机构则施加最为严厉的措施,除了上述类似限制之外,监管机构必须在90内为银行任命接管人或管理人。当然,这类银行仍然可能具有清偿能力,如前所述,在“及时干预制度”下,一个具有清偿能力的银行也可能被关闭。[36]
  2.管理人、接管人制度
  管理和接管制度是处置问题银行的重要制度,能对银行进行有效处置,避免金融体系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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