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错误论/肖佑良(10)
案例述评: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案。本案自发布之日起,本人就认定是一起典型的定性错误案件。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不符合事实。理由是此类案件全国已经发生无数起,从来没有因此种行为而引发过重大交通事故,本案中共作案221次,一次也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这充分说明行为人的行为危险性有限,不足以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不符合事实。值得一提的是,类似案件《刑事审判参考》第85集第764号案例对此予以澄清,其理由如下:
“对于碰瓷者而言,驾车冲撞他人车辆也是一种危险行为,行为人通常在选取作案路段、行驶速度、碰瓷方式等方面都会有一定节制。实践中,大量碰瓷者是利用道路混乱、机动车起步阶段以及违规变道行驶等条件,在车流量小、行人稀少或者道路进出口等路段,行车速度较慢,驾车与被害车辆发生碰撞,继而要求对方赔偿。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相比,上述“碰瓷”行为所造成的危险不具有扩散性和广泛的杀伤力、破坏性,不足以严重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际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损害后果的也不多见。对这类行为一般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人正是基于这些理由,早在三年前已有定论,因此该案仍被选中。
八、《刑事审判参考》第602号程稚瀚盗窃案
2005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程稚瀚多次通过互联网,经由西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移动公司)计算机系统,非法侵入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公司)充值中心,采取将数据库中已充值的充值卡数据修改后重新写入未充值数据库的手段,对已使用的充值卡进行非法充值后予以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77.5万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被追回。
被告人程稚瀚非法侵入北京移动公司充值中心,利用修改数据库中已经充值的充值卡数据的手段,将已充值的充值卡重置为未充值状态,并将其编写的明文密码予以销售,使不能充值的充值卡进行非法充值后予以使用。作为充值卡有效充值依据的充值卡明文密码,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组数字,但该串数字与对应的北京移动充值中心未充值数据库中的密文密码共同代表了一定金额的电信服务。对客户而言,取得明文密码就取得了对应充值卡的价值,就可通过充值程序获得一定金额的电信服务,因此,充值卡明文密码代表了充值卡标明的金额,该密码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财物。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程稚瀚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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