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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错误论/肖佑良(12)
  2009年3月14日、19日、20日上午、20日下午、24日,张航军、王丹平受许建明指使,分别伙同中介人陈某、赵祥茗(作案三次)、汪自铁,采取持银行贷记卡账号和借记卡账号到银行营业柜台办理无卡存款业务,要求营业员在贷记卡账号内存入人民币5万元。当营业员将此款存入该账户要求张航军签字确认时,张立即打电话给许建明,许按照事先约定在异地持前述贷记卡账户对应的贷记卡,利用POS机将刚存入的5万元刷卡消费。接到许建明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张航军随即向营业员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上述5万元存款,并将该款存入其提供的同一客户的借记卡账号内。因POS机刷卡交易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给银行有1-2分钟的时间差,营业员未察觉存款已经被消费,仍按照张航军的要求将此款转存入后一借记卡账户。后银行发现异常,但该借记卡账户内的现金5万元已经被人提取。银行报案后,经与持卡人家人联系,被骗的银行资金陆续由持卡人家人偿还。四次作案共骗取银行资金18万余元,所涉及的贷记卡账户允许透支的信用额度分别为5000元、10000元、8000元、8000元和1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张航军等人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诈骗罪作出判决。
  
案例述评:本案为信用卡诈骗案,而不是诈骗案。张航军等人与持卡人约定取得银行资金后,持卡人占58%,许建明占20%,中介人占17%,从分配比例看,远高于高利贷利率,由此可证明持卡人与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营业员在为张航军等人办理存款和随后的转存手续时,并没有被骗,钱是客观存在的。营业员的操作也没有任何差错和过失,并不存在上当受骗的事实,完全是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的。张航军等人及中介人的存款与取款行为,也不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而是正常的存款、取款交易行为。相反,许建明明知贷记卡中的存款只是一种假像,实际上贷记卡中并无存款,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到银行电脑系统有一至二分钟延迟的技术漏洞,仍然恶意通过POS机进行消费,故意造成持卡人贷记卡上无资金可扣除,从而强行突破贷记卡的授信额度取得银行的信用贷款。这种利用银行电脑系统的技术漏洞,突破银行贷记卡授信额度,强行透支银行资金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恶意透支的行为。
  这种利用网络技术漏洞的恶意透支,其原因是信用卡业务发展快,但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滞后,联网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和消费的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突破贷记卡授信额度的“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或者消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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